王 欣: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008-10-01 23:23:08


王 欣: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特殊历史时期的客观要求,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是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各行各业都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服从和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持续稳定。
    和谐社会的内涵非常丰实,但其实质可以概括为依赖法律和道德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社会。而仲裁法律制度能够结合市场经济特点,把握合作双方利益,运用协商调解手段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分歧、达成一致,保护市场经济依法竞争,减轻经济纠纷的负面效应。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自发的、零散的利益矛盾如不及时解决,就可能转化成严重的群体性对抗,就会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而仲裁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这些纠纷和矛盾。构建合谐社会,并不是所有的民商纠纷都要诉诸法律,许多社会矛盾是可以由社会内部消化和自我平衡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这样的机制和功能,仲裁就应当承当起这样的历史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减振器、消化剂,是疏导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的有效机制。
    但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不了解仲裁,更不知道仲裁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甚至对仲裁存有种种疑虑和误解。比如,有的人不知道解决经济纠纷、合同争议除了法院还有仲裁;有的人怀疑仲裁的法律效力,认为仲裁裁决执行没保障;有的担心仲裁裁决错了无法补救,等等。因此,继续宣传“仲裁法”,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就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其实,仲裁是国际解决经济纠纷惯用的一种法律服务手段。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95%以上的经济纠纷是通过仲裁解决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仲裁也逐渐被广泛应用。这是因为仲裁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适用规则;这是因为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原则,不受地域限制,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这是因为仲裁依法独立办案,不受社会和个人干涉,有利于公正;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专家断案,有利于公平、合理的解决经济纠纷;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一旦做出决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方便快捷,有利于当事人快速了断纠纷,节约时间和精力,减少财力和商业机会的损耗和浪费;这是因为仲裁案实行不公开审理,有利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减少彼此感情冲突。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告诉我们,仲裁的普及和推广程度,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驾驶市场经济、构建合谐社会能力的重要标志。现在,这种平民化、大众化的法律服务手段正在为广大群众所熟悉、所采用,仲裁已成为应运而起的朝阳事业。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为仲裁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使仲裁制度发挥构建和谐社会的功能,就要转换和更新仲裁理念:
      一要树立“双赢”理念。仲裁相对于诉讼,不是简单的案件分流,不是第二法庭,也不是行政裁决中心。要从把仲裁等同于诉讼的理念中解脱出来,树立“双赢“的理念。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没有绝对的输家、赢家,请求仲裁的纠纷是在某种合作买卖中相对的利益矛盾,通过仲裁平台,辩法析理,分清是非,双方做出必要的妥协和让步,达到“共赢”。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重要的是要有解决好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机制。从仲裁实践来看,当事人处在纠纷状态时,往往认不清现实的经济利益所在,一味只想打败对方而不计代价。这就要求在仲裁过程中要努力帮助双方当事人,抓住重点、难点,扩大共同点,寻找交叉点,避开认识上的盲区。对众多经济链的纠纷,要特别慎重地判断出经济链断开和继续连接的经济价值,指出签订合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仲裁是为了弥补损失,不必为了赌气而失去继续合作机会。要通过仲裁平台,引导双方当事人由“对抗”走向“对话”,争取双方相对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二要树立“兼容”理念。在传统观念中,解决纠纷只能在对抗中决胜。仲裁如果拘泥于这样的胜负观,不善于因势利导启发和开导当事人,不善于在仲裁庭营造一种对话、谅解的和谐气氛,反而加重了对立,这就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仲裁的核心特点是“意思自治,还法于民”,这种特点与以人为本一脉相承,让法与情相互兼容。一定要凸现仲裁不同于审判权、行政权的特色,发挥其灵活性、兼容性的优势。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协商意见,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遵循商业惯例和行业规则,居中公正裁决,达到法理与共、法情相依。要把仲裁的特点与文化、道德的特质融合在一起,使仲裁不再是一个简单地评判技术,不再是干巴巴的法律条文,而变其为理念的传播与精神的培育,变其为良知的回归和精神的复苏。
     三要树立“亲和”理念。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必须保持友好和亲善,尽力展现仲裁员不同于法院法官的特征。仲裁面对的当事人性格各异、学养不等,利益诉求千差万别,而要让他们满意,仲裁员就必须有亲和力。不但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员客观、公道、正派,还要感觉到仲裁员是真正设身处地替他们着想,和他们商量纠纷用什么方式解决最为合适,从感情上认同仲裁员,自觉接受、履行仲裁裁决。在遵循“一裁终局”的原则,切忌简单化,要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喻之以义,最大限度地在裁决之前缩短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平衡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裁决。仲裁办案人员要以平等、平和的心态面对当事人,坚持仲裁面前人人平等。在探索新型仲裁模式中要由以裁决为主、调解为辅向坚持调解与裁决相结合、以调解为主转变。仲裁委从仲裁庭到办公室都要洁静、素雅、温馨而庄重,工作人员要有亲善、和蔼的表情,使当事人走进仲裁庭就感到没有融化不开的冰雪,没有解不开的心结。
     四要树立服务理念。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强化全程服务理念。要坚持“予先调解,温情裁决,关注履行,追踪服务”的工作标准,由习惯于事后“补救”为主,事前服务为辅的做法,转向事前服务为主、事后“补救”为辅。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至少有300万件民商纠纷发生,产生的原因多因签订合同时留下隐患,导致合同无效、难以履行,增加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化,只好事后补救,申请仲裁或诉讼。对于疾病应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不能重治轻防。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于普遍存在的合同风险如何防范缺乏必要的认识。防范合同风险的关键在于签订合同,仲裁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签合同时申请仲裁机构依法确认合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使其具有可执行性,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意义在于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直接致于法律监控之下,从而依法保障合同的可执行效力。
     随着仲裁理念的转变和更新,必将带来仲裁事业的更大发展,必将使仲裁法律制度在构建合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附:
作者简介:王欣  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海口仲裁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0898-65346075(办公室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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