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举行《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全文)
二○○七年八月三日上午,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在白龙路琼苑宾馆三楼会议室举行了《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听证会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公室主任屈建民同志主持。有12名听证发言人在会上发表了听证意见,有200多名公众参加了旁听。
此次听证会将主要围绕下列7个问题进行:1、是否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出租汽车客 运业务?确定70%的市场投放比例是否合适?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必要与企业建立托管关系,并将这种关系作为最终取得经营权的前提条件?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主要以“服务质量为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进行许可,是否合适?3、租赁车经营权出让是否应通过许可的方式?4、如何建立出租汽车经营退出机制?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定为6—8年是否合适?5、在禁止驻点经营的前提下,规定一部分具较高资质的出租汽车跨市县客运经营是否可行?6、如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利用客运经营权违法挂靠行为实施有效的预防和查处?7、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年度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计划和规划确定总量控制上如何做到科学合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哪些方面为出租汽车市场发展加大提供保障和服务?以上问题,均为海南省出租车行业规范管理中较为关键的问题。
《海南省出租车汽车管理颁发(草案)》立法听证会(全文)

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法制办主任 屈建民
各位同志、各位朋友,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今天在这里举行《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感谢各位对海南省法制建设的热情关注和积极参与。 听证会现在开始。
随着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出租汽车市场管理中的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出来。通过地方立法,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势在必行。省交通厅在2005年即着手开展立法的起草和预研工件,针对政府审批数量失控、经营者营运成本过高、恶性竞争、服务质量差及政府职责不清等问题,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立法草案。2007年省政府将其作为正式的立法项目。出租汽车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我办举行《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希望通过听证,了解各方的意见和呼声。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使办法更好地适应我省出租汽车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听证会公告发布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情响应,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近60名,其中近一半的报名者要求作为陈述人发表意见。除了省交通厅作为起草方陈述人外,我们从报名者中选定了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的12位陈述人,他们分别是:
一、出租汽车公司代表 :
1、胡迎春(三亚联弘客运汽车有限公司)
2、吴凌云(海南银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租赁汽车公司代表
3、邓轶(海南高速公路旅游工贸运输公司)
三、行业协会代表
4、黄波(三亚市出租汽车协会)
四、班线客运公司代表
5、吴镇李(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6、张勇(海南省大富豪客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五、公司职工代表
7、宁家川(三亚全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8、吴彬平(定安县旅游公司)
六、个体工商户代表
9、陈元涛(万宁市个体工商户)
10、陈伦碧(文昌出租汽车司机)
七、公众代表
11、罗荣(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12、朱耀东(自由职业者)
我们还邀请了省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和省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这次听证会。为了使更多的人士能够了解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我们还邀请了海南日报社、南海网、海南广播电视台、南国都市报社等新闻媒体的朋友参加今天的听证会。南海网将对听证会进行文字同步直播。今天听证会现场还有50多位各界朋友列席旁听。
下面听证会按程序逐项进行。首先请工作人员核对陈述人的到会情况。(工作人员核对后向主持人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项,请工作人员宣布听证会纪律。( 工作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第三项,下面我们开始听证,先由起草单位陈述,然后由各位代表按照拟订的顺序依次发言。陈述人和各位代表的发言控制在10分钟以内,请工作人员负责计时并届时提示。
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法制办主任 屈建民: 今天来主持和参加听证的有关部门的领导,我先做一个自我介绍,我是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屈建民,我左边的这位是省法制办副主任刘登山右边这位是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年佑,在左边是我们省法制办立法处处长符晓君,再右边是我们省法制办复议处处长陈志新,还有省法制办立法处副处长王健。

下面首先请我们草案的起草机关,我们省交通厅的代表陈述。
省交通厅:各位同志各位朋友大家早上好,首先感谢省法制办精心组织的听证会,感谢大家对海南交通事业的发展和支持,下面我根据听证会的要求,对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即立法理解的问题进行如下陈述,草案的管辖范围包括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两个方面,我分别进行说明,首先介绍一下出租汽车经营有关立法的问题,我省客运出租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客运出租车4284辆,分布三亚琼海等14个市县。其中海口有出租车1478辆,三亚拥有客运出租车1080辆,占全省总量的11.2%。
那么客运出租车在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客运出租车的数量失控,对其他旅客运输方式造成冲击根据国务院即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由各市县行使,各市县普遍采取了拍卖等转让方式,有偿出让费最高达到了每辆18万,各出租汽车行政许可行为没有有效的监控机制,由于缺乏全局性科学性的预测和判断,对客运出租车营运出现了失控的状况,地方政府错出了许可,经营范围到全省,从而对其他客运以及班线路客运方式产生冲击。
第二个问题,由于经营模式经营管理模式不规范导致出租行业服务质量行业提前发展,目前我省出租车客运经营权各地经商部没有获得经营许可的资格,但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之后,并密切经营方式从事客运出租经营,而是通过承包合作挂号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根据统计我省现有出租承包经营2720辆,分别占全省总量48.4%,14.9%和36.7%,其中承包经营相当部分采取高额承包费的方式,将经营权与车辆变相转让给个人,因此我省出租车,企业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无对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首先是加大实际经营个人的成本。
换言之企业从转让经营权获取了10万元利润,这部分差价转移到实际经营者身上,没有企业交纳了挂号管理费,例如三亚地位单车月平均收入12000元扣除成本后单车4300元,采取承包挂号等方面,变相转让经营权增加的经营成本,客运出租车,不得违法经营的方式,维持基本的运营空间,第二个方面,由于采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行为,使行政主管部门很难实施的管理,由于变相转让经营权,主管部门无法掌握实际经营者的信息,另一方面,企业和承包挂号个人提供了服务优先没有,提高的比较了管理服务,行业服务质量混乱低下,那么这上面讲的两个问题,我们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解决,目前出租车汽车市场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政府管理方面,我们明确了省级政府在市县的政府客运出租车管理上的职责,明确出租车客运管理具体职责,那么这些具体职责包括:经营许可、客运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等。
省级政府进行监督,第二个方面,客运经营区域与实施总量,客运出租客运有其特殊性,会对老百姓的出行带来不变,我参照了深圳上海,将客运出租车经营区域划为,前者可以从事,但禁止异地运输,为了避免城市政府地方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省政府市县政府,对出租车客运的职责分工,客运出租车进行同样控制。
第三个方面我们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草案不仅强调了出租汽车管理职能,宾馆大型商场等包庇收费,造成不公平合理现象,草案要求机场等地方,合理规范客运出租车营运,规范停车场或者停靠点。并禁止在城市主干道和繁华路段,我们体现了政府原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实施总量控制,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制定具体的招标立案规定,确立比例投放工商户客运初度车经营权,县级以上有关政府,未达到报废质量,出租车经营者都要承受相应的责任。
我们为明确经营管理模式,为规范汽车管理提供了法律移植,首先禁止出租客运经营权转让,企业无法经营权转让,严禁企业收取高额承包费,我们在草案明确的界定,包括企业拥有车辆的对车辆实行统一的管理,企业管理收支必须进银行的统一帐户,企业必须依法员工驾驶员签定合同,那么在严禁企业通过收取高额承包费的方式,转让经营权我们规定企业在与个人签定合同时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制定的格式合同办法。
那么我们同时还在里面增加了一些处罚条款,比如我们规定一旦发现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行为,我们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定,收缴有关证件,第二,允许各地工商户允许客运出租车汽车,我们讲到个体工商户经营进入市场有一个条件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我们这强调一下托管同时挂靠其经营主体仍然是个体工商户,我们这样做是参照上海等地一些做法,主要是解决个体工商户分散经营给行政经营带来的压力,同时我们比上海规定得更加细致,我们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个体工商户委托的管理服务他提出一些明确的要求,比如应该提供车辆的检验保险,理赔代理等监督个体工商户行为,并委托管理费用不得超过省价格主管费用的合同指导价,防止经营企业收取太高托管费,直收费不提供托管服务的情况。
草案个体工商户通过参加交通主管部门取得的资格,这些主要参照一些其他的做法,我们对经营者也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出租车一般培养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办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建立出租车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解决提供法律依据,明确驾驶员的乘客的权利义务,以及驾驶员拒绝驾驶乘客拒绝坐车等等情况。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租赁出租车一个立法,我省租赁车经历了两个阶段,一个2004年以前,从事出租车经营必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证。
前者数量2004年140辆下降127辆后者数量以达到了1300多辆,我省出租车租赁市场,租赁车失控,车辆经营者工商部门登记,经营者一哄而上,近两年租赁企业持续增加,当车辆租赁市场饱和后,部分经营者为暂时利润违规赔补驾驶员,从事出租车单线客运和旅游客运,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我们的在管理立法中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明确的车辆租赁服务的概念,近车辆出租服务部配备驾驶员,如提供驾驶员直提供了营运范畴,必须按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第二规定城市租赁经营必须取得了经营许可权,第三规范车辆的经营管理,一方面经营者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租赁车条件提出要求,一方面租赁行为作为规范,双方的合同包含内容,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租赁车产生的责任,车辆经营者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费,按照规定交通主管部门的签报车辆租赁服务报表,以及经营许可转让出租,与客运出租车规定基本相同这不做陈述了。
最后我们强调了草案中的规定,还需要相关配套设施,比如企业承包费托管费标准的确定,承包托管的格式合同等等,我们都在进行当中,并作为出租车管理配套办法出台,草案经营权经营责任分配等方式,对出租车汽车管理规范,将全方案维护驾驶人等合法的利益,它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出租车汽车健康发展。
我的陈述完了,谢谢大家!

胡迎春(三亚联弘客运汽车有限公司)
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海南省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作为三亚出租车协会私家会员企业的代表我的心情非常坚定,相信该草案业内人士社会的积极参与,认真研讨立法机关最终能够采纳对方的建议,使即将出台的出台实施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我们期待依旧的行业法规更贴切我省实际情况,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必将有效规范我省出租汽车管理经营工作,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我们会员通过研讨一直认为,海南出租汽车管理草案,即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等问题的条款仍有值得探讨,先将我们的意见分别陈述如下:
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经营,以及汽车管理和进步,推广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这是根据全国出租行业的发展经验总结出来的真实经验,也应该是我省发展的主要方向,鼓励出租车向公司化的发展,有利于我省出租车的发展,建立各种先进的调度指挥系统,从而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稳步提高,也可以通过集团实力,和安全运营监管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抗风险能力,避免由于重大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等纠纷,草案提出了个体户的建议,而且今后运力投放不低于70%将向个体工商户倾斜对此我们认为不妥,虽然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还在研讨阶段,但海南省三亚出租车以走过15年的发展历程,历史经验作为,出租汽车作为特殊行业,根据其经营特点,个体经营挂号管理,不利于服务稳定和质量的提高,更不便于管理,三亚出租车虽然历史上从未批准个体户经营权,但由于地方发展原因,多年以来,出租车车辆产权和使用权一直是私人开端,发展时期客观将对行业发展繁荣做出不可质疑的贡献,但随着城市品位的不断提升,经济行为不断的比较,特别是是行业需求不断提高,这种散兵游勇式的经营实体给行业管理带来了越来越多问题,投诉不断,违规违纪经营层出不穷,随意群体上访闹事,近两年我们企业在政府部门大力支持下,通过企业家强强联合,艰难收回产量经营权和经营权,实现的产权经营权统一,我私家企业888户全部实行公司化管理,主副班司机全部纳入公司的管理体系,严格进行法律执行实行。从以往每次黄金周后一百多起投诉,到今年的黄金周几十起。
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应该在公平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当草案第二章将出租汽车区分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区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是不准确的自定义,那是不合理的,各种工商户其实也是组织的一种形式,如果将汽车经营权许可给个体工商户肯定也要聘请一个或者多个驾驶员进行经营,租赁者也可以自己并不参与运营,个体户经营权拍卖,个体户60多万,现在经营权已经操纵140万,向这么大的空间,经营者肯定不会参加盈利,将车辆承包给别人经营,如果是这样,出租车企业经营模式又有的区别,只不过的一台车或者几台车的区别而已,这会造成管理的分散或者管理的不清。
最终结果导致难以统一规范管理局面,如果规定这些个体经营车辆必须委托出租车经营企业进行托管,其实又回到了原始挂号经营模式,也就又出现的大小不一的经营。
违反行政许可法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需要特定行业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拍卖,所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为竞标条件招投标方式是合适的,而不应该对个体工商户区别对待,任何企业和个体经营,为什么在行政许可准入规定中不统一规定,竞标条件招投标个体工商户指参加经营考试合格即可不在统一起跑线现实公平,是否有利促进管理投入,是否对规范管理水平整体提高带来负面影响,另外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车驾车员必须具备一定调整,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要求个体工商户通过资格考核取得经营许可是重复许可,是僧多粥少的情况操作。
市场推出机制,超出出租车汽车规定时,出租车事项使用6至8年。我们认为此项规定,首先国家六部委明文规定,客运出租车使用权八年,缺乏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任何行业都有推出价值,出租行业日常服务质量考核基础上,至于如此才会鼓励企业不断的改进管理方法,注重管理成效努力做大做好,否则无法持续加大科技和管理方面的投入,对环境健康发展持续影响,取得经营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经营服务质量差。经营情况良好,年度考核优质的企业,应当允许更新自由车辆,运行出租车汽车客运市场服务宗旨,我们公司汽车化发展,规模品牌效应,海口三亚地级市,从著名旅游发展需要,和公共秩序和服务水平确保稳步提升的角度而言,实在不应该支持个体出租车经营,我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倡导这样的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谢谢大家! 刘登山:我要说明一下请发言者控制一下时间,因为也是对各位的一个尊重,同时也是我们一个听证会纪律的要求,下面我们请海南银建实业有限公司的代表吴凌云同志发言。
吴凌云(海南银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个体经营的看法,出租车作为海口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口城市名片,也是反映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对于出租车问题,我公司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救助措施正在逐步完善,但与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个体经营出租车社会风险较大,按海南省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规定,出租车只需购买交通强制保险,而交强险最高死亡5万元,医疗赔偿八千元,财产损失赔偿两千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个人承担经营能力有限,在超出保险额度赔偿金的情况下可能无法交付。如发生驾驶员无能力赔偿支付的形式,这样公司得进行赔偿。
二、出租车个体经营者属独立法人,一个人不可能工作24小时,也需要聘请驾驶员对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等环节,就会存在监管难题,个体经营相关与一个小企业,一辆车企业,它的抗风险能力,管理水平与经营企业是无法相比的,个体经营由于没有规模职能单车的增加利益,这样增加了驾驶员的负担。
三、由于出租车产权属于工作,对出租车的法律法规,对于拖欠税费服务投诉监管带来很大困难,对于监管力度较强的公司,挂号任意可以采取回避转移挂号,在某种意义上打击管理公司的管理积极性,另一方面,管理公司软硬件投资上存在的顾虑,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也就无从创立品牌企业的说法。
四、对于个体经营者经营机制及管理水平难以统一,考虑到监管和服务的问题,政府即便制订了很完善的制度又有谁来监管?只靠政府的一两个检查队是无法达到标准的,按政府的规定去经营管理,建立规范的大型出租车汽车又有什么不利之处呢?
海口原公交车大部分由个体经营,在经营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造成广大市民强烈不满,政府设法取缔个体经营,由大型公司经营管理,出租车也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证明在现有体制下个体经营交通是不可行的,当前存在一个车主买断几部车的经营权又转包给多个驾驶员的情况,这样直接影响的政府税收,我们认为为了防止公司经营风险转移驾驶员保证驾驶员的利益,可借鉴其他城市出租车管理模式,遏制买断经营权的人从中收取暴利,减轻驾驶员的负担,规定并监督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保证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福利,出租车行业不是暴利行业,投资周期长,回收资金慢,他应该依靠扩大营运规模而不是靠单车利益增长企业效益,这样才能保证出租车行业有效发展。
五、出租车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应相应的延长,这样企业提前更新,减少维修率使上述车辆保持良好的状态,使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延续性减少社会关系性。
六、政府相关问题上有一定持续性和唯一性,在2002年由于政府的不连续使营运车辆缩短两年,让企业和驾驶员造成重大的损失。
七、对于出租车跨线运营不可取,如果跨市县经营政府无法运力调整,客观部分地方运力不足或运力过剩,也就无法保证广大市民用车需求,同时也无法保证各地区驾驶员正常收入,另外租赁出让可以采取登记许可方式,他属于市场行为,它的规模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在车辆过剩竞争激烈时,租赁公司会自觉缩小租赁规模,由租赁者自觉选择租赁公司和车辆。以上建议是我们在多年营运中总结出来的供大家参考,希望在我们共同努力下,使海南的交通事业有序发展,越办越好。
海南银建投资有限公司,谢谢大家! 邓轶(海南高速公路旅游工贸运输公司)
首先感谢你给我发言的机会,同时感谢各级政府。海南高速公路旅游工贸运输公司,经过省运输批准,在此我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公司出台出租汽车管理方法中,有关租赁公司的条款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特殊背景下投放合法商务车政府应该给予保护,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国外游客不断增长,人们的旅游观念也不断发生变化,为了实现个性化旅游,填补商务旅游的空缺,2003年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我公司适当投放商务旅游用车,这样的进行调整了我省旅游出租车空缺,为个性化旅游起到不少的促进性作用,为我省旅游增添了不少旅游特色,依法交纳各种交通费用和添置各项设备,为我省财政投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04、05、06年黄金周解决了我省客运的压力,满足了人们自驾旅游和商务旅游的需求,完善了旅游汽车和出租车汽车无法完成的服务,如果我们把这部分有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缴费纳税的车辆,用租赁车的概念来限制自驾租赁车,提供驾驶劳务不考虑这些车辆投放背景和我省旅游市场的需求,那么这些车辆就无法发挥他们的作用,企业将面临重大的损失,政府会减少部分税费的收入,因此主管部门用旅游汽车的范畴,作为旅游商务车统一管理,给合法租赁车一个活路,维护行业行为稳定。
二、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第45条规定,承租车辆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有贷款责任者提供担保,这些六到九有证缴费自驾车针对我省自驾旅游和商务旅游。这些有国内的游客,有国外的游客,这些人对车况路况不熟悉,也不想把过多的时间投入到驾车中,同时一些国外游客也没有国际驾照或者中国驾照,不管国内游客还有国外游客他们无法提供车辆等价的财产担保抵押,也无法找到有贷款能力的担保,因此大部分游客都要求租赁方提供驾驶人员,同时租赁企业也为了了避免交通违规,交通肇事逃逸等责任,出租车本次各市盲目投放过多,造成供求关系严重不平衡,部分车辆无法生存,班线车辆瓜分市场份额,而我们在立法考虑到他们的需求,引起出租汽车从事各市县经营,而自驾租赁车事实上也是旅游一种收入同样面临市场需求。
第三、管理不规范,无人监管造成有些车辆有证经营有些车辆无证经营,有些车辆不缴费不纳税甚至有的私家车,以低价的车扰乱我省运输市场,因此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区分开来理性对待,因为自驾车是经过省主管部门允许运行的,因此在立法处罚上要做出本质上的区别,以上是我公司对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和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考虑,谢谢大家!
黄波(三亚市出租汽车协会)
关于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几点意见。我是三亚出租汽车协会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进入听证阶段,不久即将出台设施,这是我省出租行业的一件大事,为了海南省出租管理办法能够成为一个实质有效的好办法,我会提出以下几点修改意见,一既然是海南省出租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那么在本办法有关租赁车的内容应该删除,因为租赁车也就是自驾车,在我省甚至我国是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所有摸索阶段,建议此次不以出台有关办法,即使出台一些办法,也应作为单项立法与出租汽车分开。比如另外出台租赁车管理办法,或者公共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出租汽车特殊行业必须实行公司化管理,目前最先进的经营模式是承包经营,也是政府所要求提倡,办法第八条已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租赁经营,以及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广启动环保职能汽车,建立完善先进指挥、调度和管理系统,为此,本办法中有关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应该删除,不意提倡个体工商户经营出租汽车,以三亚15年出租车发展史,证明了个体经营出租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并不便于管理。
第三,办法第27条第一款应加上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因经营出租车的企业没有足够的投入和注册资金的话,根本无法保证企业的运作和乘客的利益。
第四,办法第52条第二第三款应该删除不符合事实,承包人不可以如实上报企业,第五办法的第52条第五款应改为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的权益义务,办理相应社保福利,以驾驶员和企业承包合同,公司不可能企业统一发放,为此删除这个条件里面的或者驾驶员这五个字。
第六办法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八年,期满后经营者和经营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活动,向交通主管撤销有关行为规定,因为国家部委明确规定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因此必须按照国家部委规定制定法规把六年制删除。
第七,加上第五款,出租车有权强制收取车费,只有加上这条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力的保证,我们经常听到出租车驾驶员的怨言,我们有一点事就投诉,乘客不给钱或者少给钱我们往哪里投诉,为此建议您加上第五款。
第八本办法应该在其他条款说明,出租车内外发布广告的受益人应是谁,怎样界定才能避免矛盾的发生,好象三亚出租车车体发布广告,是在市交通局还有广告公司,企业和车主没有得到利益,以下是三亚出租车协会几点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吴镇李(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大家好,能够参加海南省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草案并进行陈述,我感到非常荣幸,举行地方立法听证会是民主立法,立法为公、立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我省制定该办法也有必要,对规范汽车经营行为,促进我省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听证会听证内容的规定,代表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发表如下几点意见,一出租汽车客运业务推行公司化经营,一是有利于规范化管理,由于个体工商户较分散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管理,一旦发生矛盾,主管部门都要一一解决,将增长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量,又难管理到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出租车经营质量安全方面来说难以得到保证,一旦发生服务质量,特别是是发生重大事故时,个体经营者赔偿能力有限,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
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实现了经营困难,因此这些市县出租车经过违规并跨市县经营,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有些出租车从事跨市县经营又享受公交车燃油补贴免交费用等政策,同时引来相当私家车等一些非法车营运,这也严重冲击了出租车汽车的运营,在消费过剩的情况,导致了班线车经营困难,市场发生冲突,引发了班线车,客运市场社会稳定的事件,同方便人们行政出行掌握条例,在禁止重点进行,办法中因对重点名词进行解释说明,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考虑规定一部分具有较高素质的出租汽车跨市县客运经营,除此之外还应规定从事跨市区域经营返程不能在异地载客,同时跨市县出租汽车行使在等级公路高速公路还应交纳各种公路公费基金,以跨市县汽车同等交纳。
第三出租汽车行业作为服务性行为,行业以服务质量为招标的方式进行许可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此外还要以经营者的合格设备合格管理方面,出租车使用年限定位六年到八年太长,最好定为五年到六年,一般日行程可达五六百公里,按这样计算,每辆出租车年行使质量可达20万公里,国产车辆一般行使40公里要大修一次,如果出租车经营定为六年到八年,在此期间车辆至少要大修三到四次,车容车貌破烂不堪,存在了安全隐患并且也影响我省旅游形象,出租车汽车经营权益友详细的规定,企业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由市县级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一经营权承包其他单位和个人晶莹的,第二在经营设施担保和处分的第三,涉及装长后经营权。
第四停止营运累计一个月。
第五在经营审计经营部合格的。
第六在经营期内企业破产的。
通过许可的方式负责,否则造成车辆盲目的投放,造成出租车市场的秩序混乱,出租车失控,抢客宰客过多,所以租赁车进行前,车辆必须通过许可,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出租车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经营管理机制,对每辆车的经营权应做到审核归档做好车辆的任务,不定期不定点对出租车汽车进行检查,对违规的车辆严肃查处,第五市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出租汽车发展计划和规划总量上,应该根据目前客运市场对出租车量,和本市人口流量做到市场调查统计分析,做到科学合理的投放,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打击黑车套牌车和各种非营运车辆,为出租车市场的发展提供保证和服务。
陈述完毕谢谢。

张勇(海南省大富豪客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先投资者给我们这个机会,请求我们意见,自从这个草案公布以来我们进行认真学习和探讨,总的看来,该法案起草人提供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一些新的建议,体现了起草者的较高知识水平和较高的法律观念,该法案总的的看来基本合理我认为是可行,但是有些地方还值得我们的商议的地方,作为公司的代表,我将自己的观点进行如下探讨,在草案提总体规划跨市县是由省政府来组织实施,各市县将自己区域的规划做出,这里面主要跨市县的出租车和不跨市县的出租车分类,我们不同意跨市县经营的出租车,所以这一点我认为应该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省交通厅对全省总体规划进行规划,由各市县政府经过总体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并且实施,因为我们海南省地域比较小,因为我们作为班线车作为旅游车我们从来都是做大市场考虑的,所以把出租车分开考虑我认为不太可行。
第二根据文件精神,没有个体工商户这一主体,排除道路主题之外,只要合法就允许进行运营,这里我想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体我认为是有区别的,不要求个体工作等待现在承包的个体,个体工商户我们必须要在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注册,进行工商注册进行税务登记,这些才能使他的一些法律责任落到实处,所以这个工商户我认为是可以实行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权,这个我们没有研究,不发表意见,出租车汽车管理难度相当大,不可能的班线稳定发车,根据经验和国产其他城市的做法,只能实施管理,我们在台湾考察他们允许个体工商户自己进入市场,而且还可以出租车协会,比如政府主管部门都可以托管,托管当然有很多种,当然我们这里还不太具备他们的条件,因为我们出租行业目前来看还是高于平均率的行业,所以这个还是非常有吸引力的,这个行业是自由进出的。这个草案提的我还是比较赞成,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划管理水平相对比较低,安全教育缺乏,不能及时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所以必须企业建立行政化管理,规范经营加强环境交流。
托管企业进行监督考核,要符合质量声誉考核比较高的企业,对于信誉考核比较差的企业我们坚决取消它的托管资格。
第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主要服务质量这种标识我认为是合适,关于道路经营权许可方式也符合五部委关于道路整顿意见,还有一个是减轻运营者的经营成本,提高对经营者的吸引力,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严格处罚,违规要坚决取消它的营运资格,逐步形成自由公证的。
第三,出租汽车使用期限六到八年,我们认为是六年比较合适,一个他们没有超过公安部关于营运汽车报废的期限,还有有一些单位说了,出租车汽车的车况需要更新,所以我们认为六年是比较合适的。
第四,是除满足当地居民出现外,禁止所有出租车跨市县经营,通俗的说只能在当地上客,不得在外地取得经营收入。
再举一个例子,比如海口到文昌,我只能海口打出租车到文昌,在文昌的必须落客,落客完之后必须空车返回。
这个理由主要有这几点:
第一,出租汽车是城市公交的补充,享受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主要的任务是满足当地居民出行方便其经营是有限制,如果超过这个范围是违规的。
第二,出租车的特点主要是出行方便,载客少,价值高,所以说他具体运输方式,是有各自的区域划分的,他是有线路限制的,如果允许跨事先经营出租车,势必会影响本地出租车与外地出租车,出租车与租赁车,出租车与班线车的矛盾,尤其班线更加有影响,现在海口市跨市县经营,严重影响到我们班线车的,扰乱了道路市场的秩序,引起的社会的紊乱,所以这次出台遏制客运市场的违法行为,保证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宁家川(三亚全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出台这个汽车管理办法是一件好事,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我们这个行业健康发展有帮助,前几天在省扩大会议上讲的,我想此次出台汽车管理办法,其可能是监管有利,下面就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提一些建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跨市县经营,建议取消这一条款,出租车不论跨市县,另外跨市县不跨市县细节上很麻烦了,还有给乘客带来方便,比如一个乘客海口到三亚,他肯定得到有资格的车,他才能去,这样出租车就近上车就近下车,这种乘客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车才能出海口,第二条第三节建议是否购买价值确定,很多车辆骗偷得多,被诈骗的,出租车构成价款在15万至20万以上可以配备驾驶员,但一定要细化还有严格的标准,扣分标准最后1分为标准。这样笼统的东西将来评选起来很麻烦。
而现在民营经济,现在三亚包括海口很多出租车,个人经营体和工商户也好,个体工商户解决问题,从我们从而时间的出租车经验来看,加上审批制定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此办法出租车行业法律化规范化来说,规范化关系到出租车个体和斯基能不能在一个平台上来执行,公司可能有平台化进行,个体公司不可能有高的投入,这样如果进行服务质量,因为各个公司标准不一样。
第二,如果允许个人取得经营权。
第三,取得经营权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比如保险问题,昨天海南日报也说了,海南作为一个旅游大省,如果发生重要伤害,个体工商户解决问题有限,司机说我就是农民没钱完了,公司赔款,所以对社会稳定是不利的。
另外第六点第二章第七条我觉得第21条有一些矛盾。
第二章第20条如果个体工商户有相应的停车厂,应该以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因为他达到了一定的经营规模,第八个意见。
第二章第20条关于从业资格应该增加,三年无重大事故,应该明确规定驾龄不到三年交通部门不给考试。
第二章第26条关于经营事项问题,关于经营成本的问题,不管个体工商经营还有个人经营,他购车有一定的价格,另外各种税费,他经营期限太短,及时公司管理来说,或者个人他有钱,另外在第26条里面我们认为应该经营期满之后鼓励一些企业,质量安全好的,这条上面还没体现出来,另外第11个第三章第25条,我们考虑到国家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人民素质不高应该要考虑,如果出租车搞个人经营是不可行的。
目前来说车辆产权的公司承包经营给司机管理模式,在中国目前经营下也是较客观。另外第三章第45条第二款建议取消该条款,座车价格由物价局来定,比如奔驰车宝马车他今天租赁一千块他可能收入八百块或者五百块。
我说上述小小意见,我个人认为出租车个体经营不利于海南省的出租车经营,海南旅游调度都用于散小,这就是我们海南省目前客观事实,如果你班线客车都让个人干,都可能抢客拉客,比如说大巴车也是为了的整顿那些个体户,一个企业来经营,公司化经营,他会国企业和政府提供一个更安全的保证,如果个体出现安全事故就极有可能一走了之。
吴彬平(定安县旅游公司)
首先感谢省政府法制办,第二就是交通厅,在前面两三年当中做了很多具体工作,今天听证,我在交通厅工作当中,到机会成熟我就有机会坐在这里讲这么几句话,首先感谢这几个单位,接下来说一下管理办法,我从网上也多次看过,所以从出租车管理办法当中,主要讲几点:
第一,办法的第8条和第13条有矛盾,要鼓励出租车公司化经营,第13条要重点落实到个体,这里面有一个明显的矛盾在里面,所以操作的时候很难操作。
根据我们公司多年来经营方向特点和发展过程的经验,还是要集体公司化经营,才能够保证发展,才能够对社会负责任,才能够承担起社会的责任,我们公司原来开始1992年是5辆车,发展到今天是50辆大概10倍这样的增长,如果按照承包的话不可能有这样的发展,所以这两条的矛盾值得重视,希望管理办法尽量修补一下。
第二,出租车的规范问题,2003年国务院已经下了文,对出租车公费已经免交了,他跑高速公路或者国道都不缴费,他现在的经营方式和现在客运班线和现在的是不平等的,如果这个方法出台,现在还有跨市县的出租车,我们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是省政府这边有没有办法让这些跨市县的车,按照规定能不能让他缴费,如果不缴费长期下去都是不公平的经营方式,所以这个是收费的矛盾。
第三,管理和审批已经下放到市县,这个方法一出台以后,跨市县从这个方面上面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的社会发展情况,来编制或者总量控制,我认为这个总量控制到时候,会有矛盾。我认为管理办法的第七条总量也好应该由省交通厅这边,进行审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来实施,我认为这里面就有一些矛盾。因为省政,政府部门没有管这个事,叫做部门就交通厅这样,总量审核审批,才包括编制我们的力度不够,光是编制你那个县多少辆,那个县多少辆可能力度不够。
第四,所谓管理办法,要着重在管理上,从公司的经营过程,行政主管部门对他们的处罚,就比如办法当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条进行处罚》,这个处罚的措施和手段不太明显在里面,不太明显就会造成以后出现矛盾的时候,我们在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就没办法处理,没有处理得话他审批了以后,它经营会出现混乱,还会影响到其他的经营方式,所以一定要着重管理,管理达到最终的目的,大概就是这几点,原则上我个人认为同意立法。

陈元涛(万宁市个体工商户)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谈谈出租车记者管理办法,我们出租车代表提这一块好象少一点,才两个代表而已,我个人从我出租车从业过程遇到的过程讲出来而已,我认为个体经营这一块比较好,因为你出租车一辆车就十一二万,经过公司的操作,给我们司机承包费用八年的费用,下来就40多万,并且一辆车的承包八年下来40多万块,如果换成我们个人经营,我们十几万块的车就可以营运了,这样我们在营运当中压力也少了,服务方面也可以做得更好,政府这块也可以适当增加运力,一方面可以给我们消费者得到更大的好处。
从市区到海甸岛打表25块钱,如果成本降来我们15块钱就可以跑了,所以按照我的意思,个体经营是一件好事,减少中间管理环节成本,感觉到这快利润都给公司都给操作者,我们实际收入非常得低,我们一个月下来,30天我们就要干30天工作,一病下来也干不了工作,上有老下有小我们这块等于没有医疗保障也没有医疗保险,什么低保都没有,按照我们体力劳动才得到一定的生活的费用。
跨市县我是支持的,因为现在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需要先进的服务,比如我从海口拉到三亚的话,如果有客人看到我是海口车,拦下我坐回来的,按照我们规定的车,一千元一—三千元块钱的处罚,我首先感觉到异地经营解释不明确,所谓异地经营我个人理解,从书上看到,是客人上车地点和下车地点都不在车辆所属地是异地经营,但是我们在实际当中,我们交通稽查人员只要看到我是海口车,我跑到三亚去,在路口的话偷偷躲在哪里,你看到我拉客回来就是异地经营,我觉得这个违规的处罚办法,因为我是拉客回来,我的客人回到海口,我的车是回到海口不叫异地经营。
我觉得这些都是不对,一方面你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我说这样哪里客人接受,两个人上来就不能接三个人回去了,就开异地经营处罚一千元一—三千元,我觉得地方保护,各行各业引入竞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竞争,现在竞争了大家打电话都很便宜了,这也是一种竞争方式,白天才有跑各市县的班车了,我们出租车正好补充这个空缺,我们拉这个客也是理所当然的了,你们不让我们拉,就是不准客人坐车,不准客人消费,不准在坐我们出租车,所以我觉得跨市县经营是允许的,拉客我觉得是一个好处,我们是节约资源。
我的发言就是这样,我的观点反对集体经营,赞同个体经营,我们开几年出租车,感觉个体经营回报给消费者好,谢谢大家。
陈伦碧(文昌出租汽车司机)
陈伦碧:各位领导各位经理你们好,我是一名文昌出租车司机,我以我个人名义,提出几个关于出租车管理办法的观点,这里我要明确的强调一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4月30日温家宝签名的,运输条款条例,82条明确规定,出租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通知,第83条本条例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这是国务院运输条例,这个我还要说明一个前提,一个国家一个地方要想发展,首先要有一个好的管理方法,现在海南,出租车的异地,到底怎么样才叫做异地经营,这得做出一个明确答案。
文件有明确的规定,不要白白浪费国家的资源,打一个比方,北京的车拉人来海南,你让北京的车空车回去这样的合不合理,那样的车才叫异地经营呢?
车辆所属地不在海口,来海口拉市内客人,这样才叫做异地经营。
第二,管理是政府管理我们,不是我们管理政府啊,这里说得清楚,管理部门我们开出租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没有权利去告上交通主管部门,这里我说明几个问题,我是实事求是,第一条那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开出租车一定要有这个从业资格证,没有从业资格证罚款500块,有这种证就能开出租车是谁说的?
是国家法律说的算。
第二条异地经营一千元一—三千元的罚款,是否某个人或者某个主管部门说的算,交警的部门,交警的罚款是20块到200块,我们开出租车怎么能受得起这么高的罚款,说明一下。
第三,哪一条法律法规不船制服可以随便在街道拦截检查正常驾驶的的出租车,我政府一定制止他危险的作风,你也出来拦我也出来拦到最后变成了一个危险的抢劫行动。
政府一定要制定一个部门,专门管理监督交通执法职能部门,要管制它第一个问题,一定要给我们一个上诉的机会,谢谢大家,我发言就到这里。
罗荣(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荣:我是海南东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很高兴有这么一个发言的机会,刚才听了前面十位朋友的发言,包括这两位代表出租车司机的朋友,前面其他是代表出租车行业,还有协会一些朋友的发言,我发现我和他们的观点完全相反,不过我坐在这里还是把我的观点说出来吧。我有四个意见,第一个关于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出租车投放八人,确定个体工商户出租车的比例不低于70%,那么在我了解,国内很多地方做法,都是通过出租车公司招投标取得经营,要么出租车构成,或者当前大部分出租车汽车行业有关人员讲的,承包交易这笔管理费。
那么不管说出租车出钱购车还是交管理费,出租车经营过程中的所有的风险所有的费用,还有出租车司机朋友讲的,他们在营运过程中,违规罚款费用,他全部出租车自己承担,公司完全不必承担任何的风险,向我们其他的行业,我们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规定8各小时,他就能取得养活他自己的工资,出租车司机工作八个小时他所攒的费用,所以有人讲出租车公司自己取得经营权完全取决于实力的自己,是富的老板肥了官员,来形容这种现状我觉得是有道理,出租车行业首先是个体经营的这种行业,公司化经营,不但降低经营的成本,从而增加的消费者的成本。
还有前面出租车行业朋友讲的的,他们所说出租车公司运营,他并没有按照我们草案里面的规定,所谓的公司法的这种规定来进行真正的公司运营他们仍然是一种承包经营的方式,那么这种承包方式我觉得仍然走到以前老路了,你不能够保证给出租车司机提供任何一个福利,也不能维护他们这样一种权利,只是收取了这样一笔费用,刚才好几位也讲了,出租车个体经营的话,如果发生重大事故这个损失怎么赔,好象这是出租车个体工商户,个体司机没有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但是实际上我们目前公司经营怎么样一种状况,好象最近龙华区法院刚刚判下来的案例,他不是出租车司机,他是旅游车司机,旅游车司机和我们出租车行业同样的行业问题。那么龙华法院最后的判决是什么?
旅游车的司机它的辩驳理由是什么?
我每个月交纳几百元的管理费我为什么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最后法院收取管理费限额内承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结果案子10多万的赔偿,他只承担了八千多元的损失,出租车说的很好听,但是如果我想问一下,发生这种事故非常重大,你公司自身没有办法承担,你不也是只有破产一条路吗!所以我觉得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运营,这一点是很好的,而且我认为应该完全投放工商经营者的问题,个体工商户是否要托管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我觉得和前面的问题是密切相关的。
因为我认为个体工商户他也是一个独立法制主题,跟我们前面所讲个体工商户和出租车个人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一个独立主体他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个体的经营者,他能够很好的经营自己出租车,也能管理好自己的出租车,我认为他不需要也不必要进行这种托管,作为这种托管他和以前承包完全没有办法区分的,虽然我们在草案里也规定,托管企业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但是我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操作,很可能状况说,我们公司说这一笔钱后不做任何的事情,但是个体工商户比较分散不好管理,没有管理企业这样一个方便,首先我觉得他不能以自己的管理方便作为出发点,增加个体工商户,司机增加托管的环节,第二这个草案,以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的竞标条件,主管部门完全详细质量的标准,以此来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服务部达标这些企业可以收回经营权人他们退出行业经营,出租车个体工商户成立协会在协会发挥一定作用,来管理个体工商的经营。
第三,点我是想说一下关于出租车经营权的期限规定,我们在草案里规定是六到八年,我觉得这个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规定,出租车使用期限是八年,我认为这个八年他是从出租车安全的角度来考虑,并不是出租车的营运期限,经营权的角度来考虑的,那么在出租车实现利润化,出租车都是三班倒的状况,很多车各位讲的可惜一点,很多车不到八年甚至五六年都不行了,他出租车取得期限是八年,在过程中他不会换这个车辆,所以使得很多车,在我们海口市面上跑的很差了,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我觉得这个期限放的更长一点,或者没有期限。
第四,关于车辆的内容,是否放到这个法里面来,首先这个法草案来讲,草案名称垂足管理办法,出租车服务,与车辆租赁服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服务,出租汽车服务,涵盖租赁服务,我觉得不适合把他放在一起的,第二出租汽车租赁服务,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两种不同的行业,他应该是属于服务贸易,他相当于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分离贸易形式,车辆租赁是出租物品的经营而不是旅客为对象的道路运输,汽车租赁给用户是车辆的使用权,而不是提供给客户的运输服务,所以把这完全不同的行业,放到同一个法里面立法我觉得不是很稳妥,虽然交通部门在国家纪委1998年联合颁发企业行业暂行规定,明确道路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部门,必定将汽车租赁纳入其中,所以我觉得现在把他放到这里也是不合适的。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朱耀东(自由职业者)
朱耀东:本人代表消费者代表,去陈述出租车管理问题,应当允许出租车个体经营人,我比较支持某个代表谈的驾龄问题,外国持有国际驾照还有中国驾照都允许经营出租车,我认为海南已经开放条款,促进WTO也应该立法前瞻性考虑,将来允许外国人在充分开出租车,我认为市场经营首先应该个人问题,个人广泛的选择,除非这种选择,力不能及,但是出租车行业广大从业已经证明,我们多年以来存在的行政强势和管理规划,实际上社会发展当中我们并不缺少管理,个人进行出租车运营,我认为首先是一种公民劳动权利和就业权利,这是宪法所规定的,就出租车公司而言,北京上海等地出租车公司现状和公司表明,直收管理费不管理的问题实体,实际上对整个社会生活是有种破坏,对有效资源是一种浪费,是称作规模包括自己在内的安全隐患,我们应当相信市场让个人在追求更多效益,或者更大幸福问题下,相信个人他到了一定程度下,会陈述联合经营的欲望,或联合经营的需求,或者假如联合出租车的经营实体,各国和各地的实践证明,随着市场的发展,大部分经营主体以某种形式或者某种组织,行业协会给个体的联系和方式,出租车行业的风险,也使得出租车自发有这样的要求,我们也看到很多新闻案例中,出租车汽车行业,相互之间我想司机代表应该知道,我觉得出租车行业没有必要设立资格考试,那么相对于医生技能比较高的行业,出租车行业技能相对简单完全没有必要考试,这种在公民就业权利上,设置没有充分反映根据的线索,就使得我们国家有必要出台一个行业资格考试法去遏制资格考试过多的现象,同时解决目前失业和下岗问题。
那么大家设想一下,如果某一天,我们说扫地都要持证上岗获得扫地资格许可证这对社会多大浪费,个体没有建立与企业的托管关系,但是为了社会整体安全和和谐逃过,我曾经和很多出租车司机聊过,个体出租车应该采取实名制,在出租车外观醒目标注姓名,消费者积极行使所要发票的权利,以防止纠纷采取有效的证据,出租车应该采取抽签制,我们知道在国际上条约里面实际上包括一些部委的规定,进行比例限制他是没有合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那么公司可以讲他经营的出租车数量可以提出申请。
公司和非个体,如果说合伙,如果你有20辆也可以放20份的申请,这样你体现了选种的机会,可你投放数量相等实现至少在原始机会当中相等的,这是一个机会和随机的力度,出租车经营权在八年是合适的,达到年限应该是服务质量和交通责任上进行限制,拒宰吸烟采取扣分制,对待一定期限年内,当即停业整顿,为了遏制出租车非法变道,随意鸣笛等交通秩序问题,必须从重从严打击,以私家车进行打击。招标我没有必要我认为这个比属于重大项目,是简单的事项负责化正大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是一个浪费,那么跨市县经营异地运输在执行中难以区分,至少在事发地往返包车应该是许可的,那么托管这种司法思路,我认为个体经营在先,是认为是不可靠的,我觉得干脆不采取比较好。
对公司运营采取一些先进的方法,主流是产权和经营权合一,对出租车聘用工资制也就是一般营运人员给他的工资,达到一定的工作量给他奖金,我觉得这方面比承包要好得多,那么个体工商户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必须本人运营,而且每天运营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作为代表团,温州一些炒卖经营权,你必须有这个资格,你自己必须运营,我想很大程度上防止出租车经营权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着装等不恰当问题。
我觉得应该将出租车价格管理,是否考虑纳入立法,比如说近十年出租车的起步价问题,我们经常看到排长龙这样一个问题,比如租赁车司机有代表团,租赁车六到九商务车,我觉得这个东西是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围,我觉得在国外一人一车,自己即是导游又是司机,给游客提供全程的服务,根据旅游局统计,去年在三亚和海口,自由式已经超过的组团式,我觉得这个符合立法前瞻性,海南作为一个旅游大省和有国务院和人大授予权,这方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立法陈述。
出租车租赁管理办法,把名字适当修改就可以,我认为应以立法,无法可依我认为这未必是一件好事,最后,社会管理利润行为,开放工资资格重重限制,让出租车也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正常休息和时间享受正常劳改保证,让这个行业成为平均力量,让每个公民能够与工作相对称的支出来享受交通服务,我认为这才是和谐社会,也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应有旨意好谢谢大家!
屈建民:好各位陈述的朋友啊,已经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按照今天听证会的程序,已经全部进行完毕,省政府法制办和交通厅等立法承办部门,将认真的研究大家对这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把这项立法工作做好,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今天的立法听证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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